(2019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确保学院师生教育、教学与科研的需要,充分利用图书馆的各种资源,让读者有一个安静舒适的阅读环境,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师生凭本人借阅证(即校园一卡通,下同)办理借阅手续。
第三条 图书馆实行开架管理,读者出示借阅证方可进入各科室。新生必须在一卡通卡务中心完善借阅信息后,方可外借。读者须妥善保管借阅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图书馆证卡服务中心挂失,并及时到院一卡通卡务中心申请补办。
第四条 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冒借、转借或代借。转借、代借除处以停借、罚款外,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原持证人负责;冒借除没收证件处以重罚外,还将追究责任。
第五条 学生办理离校或者教职工调离时,须还清所借书刊,注销借阅证,图书馆方可办理离校程序。
第六条 读者可借图书7册,借期31天,可续借15天;每次可借现刊、过刊各1册,借期4小时,不可续借;图书和期刊借阅总数一共不能超过7册。
第七条 寒暑假期间读者须按照要求办理假期图书借阅手续,开学后第一周内及时到图书馆归还所借图书,一周内未还者,将作逾期处理。
第八条 爱护书籍,文明借阅。读者进入阅览室后领取代书板,书刊阅读完毕,应将书刊放回原处或放在过道书车上,不得将书刊乱扔乱插。严禁撕毁、污损、偷窃书刊,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借阅时应注意仔细检查,如有污损、缺页等情况,应告知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第九条 入馆人员须衣履整洁,举止文明。馆内严禁抽烟、生火;不准朗读、追闹及大声交谈;进入馆内须将手机调为振动状态,接、打电话须走出室外,进入馆内任何地方说话声音要低、走路要轻。
第十条 爱护公共财产,讲究公共卫生。不准在馆内吃早餐、零食和水果,不准乱扔杂物,用完卫生间要及时冲水。不准在墙壁、门窗桌椅上乱画和张贴。与图书馆有关的遗失、招领启事等请贴入各点门口的“告示栏”。
第十一条 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维护馆内秩序。不得携带打火机、雨具箱包、书刊等入库,以上物品一律放置在指定寄存处,贵重物品(如手机、钱包等)须随身携带。
第十二条 借出书刊如有遗失、涂画、污损、剪撕书页等情况,按相同版本新书赔偿,不再出版发行的图书,视情况按原有书价三至十倍赔偿,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般中文图书按原价三至五倍赔偿,9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五至十倍赔偿;一般外文图书按原价三倍赔偿;
(二)教学、科研价值较大的工具书、珍贵图书等,按原价五至十倍赔偿;
(三)遗失、污损杂志、报纸,按全年合订本总价赔偿;遗失、污损杂志合订本,按全年合订本总价二至五倍赔偿;
(四)遗失绝版书、库存孤本书,按原价五至十倍赔偿;
(五)遗失成套书中之一本,按全套书价二至五倍赔偿;
(六)对有意隐藏、偷窃或以赔代购书刊者,除追回原书外,应按原书刊价格罚款五至十倍。情节严重的,报请学院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七)污损或破坏条形码(计算机识别码)者,每条赔偿5元;
(八)有偷窃图书行为者,将按学院相关纪律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图书借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