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缴费管理,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发改委关于高等学校收费的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缴费是指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各种学杂费的缴纳。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包括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各类短训班学生的缴费管理另行规定,不在本规定之内。
第四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学院依法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学生要树立诚信意识,在校就读期间应履行依法依规缴费的义务。
第五条 学院严格落实国家的奖、贷、助、补的政策,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章 缴费时间与缴费方式
第六条 学院根据湖南省发改委审批的收费标准,按学年度收缴学杂费。学生应按照学院规定的缴费时间、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清学杂费。
第七条 缴费时间:
(一)新入学的学生应按入学录取通知书的有关缴费规定按时缴清当年学杂费;
(二)已在校的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前两周内缴清学杂费。
第八条 缴费方式:
(一)学院主要采取银行批量代扣、网银自助缴费、POS刷卡缴费等形式收取学杂费,原则上不收取现金;
(二)银行批量代扣: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学生将应缴学杂费足额存入学院统一为每位学生开立的个人银行卡中,由银行代扣代缴学杂费;
(三)网上自助缴费:已开通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的学生或家长,可通过建设银行网银按银行网站操作菜单提示完成自助缴纳;
(四)银行代扣代缴未成功或不能通过网银缴费的,应于开学报到后的二周内到学院财务收费处POS刷卡缴费。
第九条 为方便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时间以外补缴学杂费的学生缴费,财务资产处每学期第一个月集中两次办理银行批量代扣收费业务,并集中将缴费收据送到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辅导员转交。学生只需将应缴费存入学院指定的银行卡中即可。
第十条 学院为方便学生缴费及向学生发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酬金和办理各类退费结算,统一为每位学生开立个人银行卡账户,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如不慎遗失,应立即到银行销户和重新补办卡,并及时将补办的银行卡帐号报送财务资产处。
第十一条 缴费收据的出票:
学院收取学杂费后,财务资产处开据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专用票据是学杂费结算的重要凭证,学生应妥善保管。专用票据出票时间如下:
(一)新入学的学生银行批扣缴费票据由财务资产处于学生报到前一天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于新生报到时转交新生;
(二)在校学生银行批扣缴费及网银自助缴费的收据由财务资产处于开学后两周内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辅导员负责分发;
(三)在财务资产处收费现场缴费的,由财务资产处直接出具票据给缴费学生。
第三章 学杂费的缓缴
第十二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的,应申请办理助学贷款或通过其他途径筹集学费。申请的助学贷款或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学杂费未到位而不能按时缴费的,可以通过“绿色通道”申请缓缴。学生欠费缓缴批准后,学院可以先给予注册,取得当年学籍。
第十三条 住宿费和代收费原则上不予缓缴。学生每次申请缓缴学杂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学年。各二级学院对缓缴学杂费的总量进行控制,学生办理缓缴的金额、期限、人数等由各二级学院酌情决定。
第十四条 学院每学年第一学期初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办理“绿色通道”手续。申请缓缴学杂费的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缓缴申请,如实填写《缓缴学杂费申请表》,并附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缓缴学杂费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建档立卡户相关困难证明;镇或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父母工作单位出据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助学贷款相关材料;家庭主要成员签署的意见。
第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履行缓缴申请的承诺,积极筹集资金,做好缴费计划,在缓缴足额补缴所欠学杂费。办理了缓缴手续又确实不能在缓缴期内缴费的特困生可以申请延期缓缴,但累计缓缴金额不得超过两个学年的应缴费金额。
第四章 学籍异动的缴费
第十七条 学生在读期间发生学籍异动且转入专业或年级的缴费标准与原则或年级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或年级的缴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转入专业或年级缴费标准与原专业或年级不同的,按差额部分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经学院批准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免缴学杂费,复学后按所就读专业及年级的缴费标准缴费。
第五章 学杂费的结算与退还
第十九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院按政策规定办理学杂费结算和退费。学费、住宿费退费原则上按月计算(一年按十个月计算),代收费据实结算。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下的学生可办理退费:
(一)新生缴费后放弃入学资格;
(二)自愿退学;
(三)学生死亡。
第二十一条 退费金额的确定
(一)新生缴费后放弃入学资格的,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体检费、军训服装费、书籍费等代收费据实结算;
(二)学生自愿退学的,按教学科研处确定的学籍取消日期及每学年实际学习时间结算学费和住宿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收取。书籍费等代收费据实结算;
(三)学生死亡的,按教学科研处确定的学籍注销日期及每学年实际学习时间结算学费和住宿费,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收取。书籍费等代收费据实结算;
(四) 学生应征入伍等保留学籍的,已缴学杂费按自愿退学的退费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退费审批程序。学生办理退费按离校程序单所列程序,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退费审批。
(一)学费退还。须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处和财务总监、院长审批。
(二)住宿费退还。须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后勤保卫处和财务总监审批。
(三)结余书籍费退还。须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材管理中心、财务总监审批。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书籍费按学年度代收及结算。
第二十四条 退费方式。所有退费原则上不退现金,均以转账形式退回到学院统一为每位学生开立的个人银行卡。
第六章 无故欠费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逾期两周不缴纳学杂费,且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缓缴手续的,视为无故欠费。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无故欠费学生做如下处理:
(一)当年不予注册;不予登记考试考核成绩;
(二)不得参与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
(三)不得参评各类荣誉称号和学生干部的评选;
(四)学生无故欠费超过一个学年,经多次催交仍然既不缴费又不办理缓缴手续的,按放弃学籍处理;
(五)对未缴清学杂费的毕(结)业生,缓发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不提供学习成绩和学籍证明。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伪造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获得缓交学杂费,经查实视为恶意欠费。恶意欠费除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理外,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关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生缴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资产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