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院共青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调动基层团组织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推动我院共青团工作的开展,根据《团章》和团内有关规定,特制定《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五四”评优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教职工团干部、团员及各基层团组织。
第三条 “五四”评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现树立典型、教育团员青年、学习先进和促进团建的目的。
第四条 “五四”评优包括“五四红旗团总支”、“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社团”、“优秀社团指导老师”、“优秀社团干部”等。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
(二)道德品行优秀。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团支部投票选举中票数超过3/4;
(三)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学习成绩优良,在参评年度内无不及格科目,体育成绩为良以上。积极参加校园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艰苦奋斗精神,在团组织的宣传教育活动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或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四)自觉遵规守纪。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团章,模范履行团员义务,按要求参加“三会两制一课”和团的活动。在年度团员教育评议中获得优秀等次;
(五)评选对象为团龄在一年以上的在校学生团员。
第六条 “优秀团干”的评选条件:
(一)符合“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二)心系广大青年。注重深入基层,密切联系青年,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直接联系青年有成效,对青年开展有效服务和引导工作,在青年中具有一定威信;
(三)工作能力过硬。坚持围绕党政中心任务和青年需求开展工作,积极探索创新,在团的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担任团内职务一年(含)以上,热爱团工作,认真执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具有全局观念,勇于承担工作任务,善于配合和协调团组织的工作并能及时总结;年度内在所在团支部团员教育评议中获得优秀等次;
(四)所在团组织基础工作扎实,规范开展团员发展、团费收缴、团内信息统计等工作;
(五)评选对象为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专职教师团干部、学生团干部。
第七条 “优秀团支部”的评选条件:
(一)积极发挥思想引领作用。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团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加强对团员青年的理想信念和国情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坚定“四个自信”;
(二)组织建设好。组织设置规范,按期换届,认真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工作制度健全。规范开展发展团员、团费收缴、团内信息统计等工作,认真执行“三会两制一课”制度,按要求开展组织生活会,按要求录入“智慧团建”系统并积极组织团支部团员学习“青年大学习”。认真落实上级团委的各项工作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团的各项工作;
(三)开展特色团日活动效果良好。团支部书记、团支部委员积极带领团支部成员开展特色的团日活动,团支部活跃度高,能够通过主题团日、社会实践等多种途径紧密围绕学院和二级学院的工作重点开展工作,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
(四)支部团员整体表现良好。支部团员青年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团员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遵守纪律,支部成员个人学习成绩良好,支部内无受处分或严重违纪的团员或青年,积极投身校风建设、学风建设、学雷锋、学英模、做好事、树新风活动及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文明校园、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文明教室、文明大学生”竞赛活动,班风建设好;
(五)积极做好团支部的宣传工作。积极利用新媒体,学院各级微信、微博、广播站、校园新闻网、超级校园等平台宣传本支部的团日活动,支部建设情况,支部成员积极互动,活动报道真实,关注度高,社会反响良好。
第八条 “五四红旗团总支”的评选条件以《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团总支工作考核办法》相关要求为准。
第九条 “优秀社团”、“优秀社团指导老师”、“优秀社团干部”的评选条件以《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为准。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五四红旗团总支”评选按照《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团总支工作考核办法》开展,成绩排名第一的团总支为“五四红旗团总支”。
第十一条 “先进团支部”评选采用团支部自荐、团总支根据团支部日常工作考核(青年大学习、支部工作手册、智慧团建、三会两制一课、团日活动、专项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现场展示、民主评议确定本院“先进团支部”。
第十二条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在本人自荐情况下,各班团支部根据团员教育评议确定本支部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人员名单,报院团总支审核,各二级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团委,经团委会讨论通过后确定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优秀社团”、“优秀社团指导老师”、“优秀社团干部”评选按照《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四条 五四评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各团总支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通过申报评选,形成正确导向,激励和调动广大团员、团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综合平时表现,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按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集体和个人;
(二)各团总支、团支部、各社团要结合实际,扎实推进评优表彰工作,所有先进集体的候选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在听取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申报名单;
(三)不得超比例或违反规定申报;
(四)申报集体和个人须在所在二级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上报。
第十五条 受表彰的先进集体、个人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可予以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被投诉,团员青年反映强烈,经调查属实的;
(二)申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
(三)未按评选程序产生的;
(四)有其他应当撤销荣誉称号行为或情况出现的。
第十六条 学院团委每年“五四”期间对“五四红旗团总支”、“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社团”、“优秀社团指导老师”、“优秀社团干部”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 各团总支、团支部、各社团要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推介先进典型,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五四”评优表彰办法》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