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修订)
第一条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选。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以当年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拨付标准为准),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申请国家奖学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6、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0%(有突出贡献者可放宽到前30%);
7、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选。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以当年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拨付标准为准),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 评选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学院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名额,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名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按规定等额评选;
(三)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报《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四)各二级学院对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确定本学院推荐名单,按时报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院将审核通过的获奖学生名单在院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 在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只能获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两项中的一项。
第五条 学院于每年年底之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相应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 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和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评审文件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宣传和引导,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激励和扶持学生全面成才中的作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控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